吴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不成立
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,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本所律师受委托作为其辩护人。
辩护人向法院提出:被告人所在单位拥有盐酸的经营资质,其销售的副产盐酸不可用于医药与食品行业;即使有少量未能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情形,所购买的单位都是具有工商登记的企业,依法可以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;销售的盐酸确实都被用于合法生产、生活需要,侦查机关并没有发现任何被用于制毒的情况。被告人依法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,不应以制毒物品罪论处。
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认为吴某某不构成犯罪,检察院于是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,并对吴某某作出汕龙检诉刑不诉(2018)5号《不起诉决定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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