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辩护 2020 · 代表案例

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

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653号《起诉书》,指控陈某某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本所王德雄和黄欢二位律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,向法院提出:被告人并没有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主观故意,在案发前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得知该产品含违禁添加成份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。

在法院第二次开庭时,律师指出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仍没有证明相关事实,证据仍不充分,应作无罪判决。最后,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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