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理李某某标的 2 亿多元案件,驳回对方起诉
谢某某和揭阳市某公司于2018年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李某某、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,诉讼请求:1、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签署的《揭东县XX土地租赁合同》无效;2、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0,300,000.00元;3、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53,128,494.37元,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人民币203,428,494.37元;4、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本所律师接受被告方李某某的委托,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,向法院提出原告揭阳市某公司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、且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的充分理由,得到法院的采纳。故此,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粤52民初38号之四《民事裁定书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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