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某没有侵占天鹏公司 2500 万元
揭阳市XX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杨某1、杨某2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,王德雄律师担任被告杨某1、杨某2的委托代理人。
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: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3月1日,杨某1、杨某2从XX公司建行账户划走款项八笔合计2500万元到其个人账户,其中杨某2七笔2400万元、杨某1一笔100万元,是侵占公司款项。请求:1、判令杨某1、杨某2立即向XX公司退还侵占款2500万元;2、判令杨某1、杨某2立即向XX公司赔偿损失暂计50万元(自侵占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);3、本案诉讼费由杨某1、杨某2承担。杨某1、杨某2辩称:XX公司诉请返还侵占款十分荒谬,坚持没有侵占公司利益。
一审法院认为:XX公司主张杨某1、杨某2总共转出资金2500万元属损害XX公司利益的请求,因证据不足、理由不成立,予以驳回;XX公司要求杨某1、杨某2赔偿损失的主张因没有依据,亦应予以驳回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的规定,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6)粤5202民初1058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驳回揭阳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169300元由揭阳市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。
一审判决后,揭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粤52民终516号《民事判决书》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二审判决后,揭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仍不服,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(2018)粤民申698号《民事裁定书》裁定:驳回揭阳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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